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完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措施,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及时、就地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碍。
党委系统信访问题按党内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由党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民营企业发生的信访事项,应当首先在企业内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由有关司法职能部门办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对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徐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该信访事项及处理意见进行再认定的活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徐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该信访事项及复查意见进行再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对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的信访人,称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人。
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称信访事项复查被申请人或信访事项复核被申请人。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办理时限按除去法定节假日的有效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徐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由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最直接基层独立法人组织出具处理意见(人民政府序列最基层组织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该基层组织上一级有权处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复查,无法确定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或指定职能部门受理;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复查的,申请复核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
对归口明确、问题单一的信访事项,徐州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按照业务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人对其下级业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答复意见不服的复查复核申请。
对已撤销的(临时性)机构管辖、办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二)依法、及时、公平、公正;
信访事项的复查,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咨询、征求同级法制部门和业务相关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信访事项的复核,应至少有一个上述所列部门参与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三)实事求是,注重证据,有错必纠;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充分尊重信访人及信访事项涉及的各方面合法权利。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是指信访人对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活动。
第九条 信访人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信访人或合法代理人;
(二)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问题应是与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反映问题相一致的同一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应基本一致。
(三) 申请复查、复核应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应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办理程序、认定事实、法律政策适用等提出明确不服意见;
(四) 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并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五) 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无法由徐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受理;
(六) 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信访人要认真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准确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现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信访事项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与信访人的关系、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信访事项处理书面答复收到日期(或收信邮戳时间)、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简要内容、对行政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理由、请求内容及申请日期等。
第十一条 信访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而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要持信访人委托书,按“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同一信访事项的申请人应在五人以下,五人或以上的,应推选不多于五人的代表办理。信访人系代表多人申请的,除按第十条规定填写本人情况外,还应同时提供所代表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本人签名的委托书等书面材料等。
第十三条 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问题的对象应是做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一个机关单位,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信访人应另行单独申请相应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为方便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各县(市)区信访局负责接收本地区信访人向徐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后,向申请人出具复查、复核申请材料接收单,并将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徐州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复核办理部门审核。
为帮助信访人顺利实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申请,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信访人也可以直接到有权处理问题的责任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即到徐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接待场所“徐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咨询、申请、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等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信访工作部门,应为信访人的申请和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提供便利。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六条 受理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的书面申请后,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复核办理部门审查,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而接受申请的办理过程。
第十七条 徐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或各县(市)区信访局负责接收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的书面申请,并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复查、复核申请材料接收单”给申请人,保留存根,同时负责把信访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复核办理部门。
第十八条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复核办理部门应在收到转送材料后,仔细审查,必要时调阅相关单位材料,于接收申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九条 为使受理机关及时全面了解情况,被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该信访事项的原始信访材料;
(二)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三)信访人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的申请书;
(四)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
(五) 被申请人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信访领导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批示;被申请人是市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的,应提供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批示件。
(六)有利于信访事项处理的法律、政策、规定摘录和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应一式三份(至少一份原件)并装订整齐。
第二十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复核办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给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告知其申请信访事项的办理部门和办理时限;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有关材料退还给申请人。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的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有关材料,由信访人所在地的信访部门负责送达并做好对信访人的相关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在递交信访事项申请之日至规定答复期限内,应终止一切信访活动,等待复查、复核结果;如果继续以同一信访事项到各级进行与上访有关的活动,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受理机关有权终止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第四章 办 理
第二十二条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复核办理部门受理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申请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转呈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咨询、取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会办、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受理信访事项后,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复核办理部门应认真审查、调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补充提供。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建议,拟制《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呈批表》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阅后,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签批的《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委托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三)受委托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在收到复查、复核委托书后,负责组织对有关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及时提出书面的复查、复核意见,加盖承办单位公章,连同复查、复核的全部材料呈请市政府委托签批领导审阅同意后,报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负责在自委托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答复申请人。
1、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协调组织复查、复核。
2、信访事项跨地区、跨部门的,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复查、复核;重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应经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复查、复核结论可以维持、部分维持或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原意见,也可以撤销原意见责令重新办理;复查、复核意见应表述准确全面,针对信访人请求问题要逐一答复,不能漏项。
第五章 答 复
第二十五条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复查、复核意见后,出具《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连同复查、复核的全部材料转给受委托的复查、复核单位,由受委托的复查、复核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书面送达信访事项申请人,并明确告知其权利,同时做好意见的宣传解释工作,由信访事项申请人签署意见,答复结果及时报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复核办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拒收、拒签的,答复单位应做好有关记录,并由2名以上经办人签名确认,亦可采取公证送达。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复查、复核规定的时间到期后,可到接受申请部门查询、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徐州市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请求复核。
第二十九条 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且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依据,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由所在地政府信访机构按有关规定逐级报结备案,市属企事业信访事项由其主管部门报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徐州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徐州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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