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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阻止农民驾乘农用机动车辆集体进城上访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阻止农民驾乘农用机动车辆集体进城上访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阻止农民驾乘农用机动车辆集体进城上访的意见

市政府:
     针对近期以来我市连续多次发生规模较大的农民集体驾驶无证、无牌照农用机动车辆,不服交通管理,强行上路闯卡、闯岗.进入市区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甚至冲击党政领导机关,严重妨碍交通、治安秩序,妨碍党政领导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徐委发〔1998〕28、29号、徐委办[1998)49、50号文件关于做好处置群众集体上访工作的有关精神,坚决维护我市政治和社会稳定,及时、快速处置各种危害社会安定的苗头和事件,我们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坚决制止驾乘农用机动车辆集体进城上访。农民驾乘无证、无牌农用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发生农民驾乘农用机动车辆集体进城上访事件,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信访、公安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行三级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妥善处置。
(一)各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当地派出所要及时掌握农民进城集访动态信息,发现集访苗头,要就地开展宣传疏导和教育工作,将集访人员劝阻在当地,阻止集访农用机动车辆驶上省道、国道等交通干线。
(二)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信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本县(市)、区通往徐州市区主要道路的县市交界处,结合交通检查站设置卡点,如新沂市在徐海公路瓦窑设卡,邳州市在徐海公路岱山设卡,丰县在徐丰公路华山设卡,沛县在徐沛公路张庄、徐丰公路敬安设卡,睢宁县在 104国道双沟设卡,铜山县在通往市区的主要省道、国道上的县市结合部设卡,贾汪区在徐贾公路大吴运河大桥南设卡,向上访人员进行宣传、疏导,将人员及车辆劝返本县 (市)、区,按照国家有关上访的规定,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解决问题。
(三)市区要在三环路各城市出入口治安卡点设置拦截劝阻线,由市公安局调集交警、巡警及有关单位、警种,配合市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将上访人员和车辆劝阻在三环路以外。一旦集访人员和车辆进入市区,市公安局按照《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工作预案》和市领导的指示,迅速调集警力,加强党政领导机关安全保卫,积极配合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对上访人员的宣传疏导工作,加强市内交通管理,依法妥善处置集访事件。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对处置农民集体进城上访事件不重视,拦截和劝阻进城集访人员、车辆工作不力,导致集访车辆和人员进入市区的,建议市、县党委、政府对有关乡镇和信访部门要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各级公安机关将处置集访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发生驾乘无牌证农用机动车进城集访,属地公安机关未能将其拦在当地的,年终不得参与评先。
三、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和治安秩序。市交警支队、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要会同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加强对主要交通干道的秩序整顿,重点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严禁无证无牌车辆上路行驶,严禁人货混载,严肃查处闯禁行线(区)、闯卡、拒不服从交通管理等违章行为。对违反交通秩序和农用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人员和车辆,不听劝阻的,交警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对无证驾驶人员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违章驾驶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吊扣驾驶证照。
对组织、煽动闹事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徐州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维护市委、市政府机关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了维护市委、市政府机关门口的交通、治安秩序和市委、市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规定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门前设置的警戒线范围内,一律不允许上访人员滞留、聚集。
二、凡采用走访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人员,要到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由市信访局予以登记、接待处理,市委、市政府大门前不予接待。多人以上共同上访的,应当推选5人以下代表到人民来访接待室反映有关问题,其他人员应当立即返回,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三、对不听劝阻、执意在市委、市政府门前警戒线内滞留、聚集和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公安机关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将其劝送到人民来访接待室或有关部门接谈;对告地状、打横福、呼口号、散发传单、拦截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过往车辆等违反信访条例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将及时予以制止,没收标语、横幅、传单,并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处理;对进行打、砸、抢等违法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年二月二十四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8年9月19日

徐州市市级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办法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现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制定以下办法:
     一、市信访局负责处理群众给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领导同志的人民来信;接谈请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接见的来访;受理由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和党报、党刊转交市委、市政府处理的信访事项;承办中办国办信访局、省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中需要直接查处的问题;处理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需直接调查处理以及无口可归的、群众信访事项;协调处理跨县(市)区和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分级归口后交各级、各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向中办国办信访局、省信访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重大信访事项的查处情况,提供和反映重要信访信息和动态。
     二、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的来信来访和党员对其所受党纪处分的申诉,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县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党员干部的考察使用和管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的认定和离休干部的安置以及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处理。 共青团员违反团纪或不服从团纪处分的问题由团市委处理。
     三、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来信来访,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对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决前是国家职工的,由原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判决前不是国家职工的人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后,交县(市、区)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处理。
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服逮捕、公诉、免予起诉,检举、控告贪污受贿、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四、检举、揭发刑事犯罪、社会治安、公安干警违纪问题,反映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出入境问题以及不服拘留、收容、劳教、治安管理处罚等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它问题,由市公安局处理。
     五、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的问题以及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市司法局处理。
政法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遇有政策与法律方面的重大疑难和分歧问题,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处理。
     六、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以及对所受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市监察局处理。
     七、烈军属、伤残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问题;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城乡救灾、社会救济,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行政区划、边界纠纷以及其他属于民政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民政局处理。
外地来徐投亲不遇或遭受意外损失,要求救济或资助返回原籍的,由市民政局处理。
城镇盲聋哑等残疾人员的安置问题,由市劳动局、民政局联合处理。
反映军政军民关系和军民共建方面的问题,由市双拥办处理。
     八、干部、职工要求解决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动保险、招工招干、复工复职、退职、退休、工伤鉴定、劳动争议以及劳改、劳教释放人觅的安置就业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理中遇到困难时,企业单位的由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协助处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协助处理。
城镇待业人员要求就业、困难企业职工要求工资发放 (退休金)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劳动局处理。
有关临时工、合同工、农民工的使用、管理,以及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协助处理。
     九、农村经济政策、农民负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和会计、审计工作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委农村工作部处理。农、林、牧业生产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市农业局和市多管局处理。渔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水产局处理,乡镇企业生产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处理。水利纠纷、水利工程规划和建设,以及有关经济补偿和移民安置等问题,由市水利局处理。滩涂开发、利用、管理,以及因农业资源开发所引起的各种纠纷,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处理。
     十、有关国家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纠纷,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问题,由市国土管理局处理。
     十一、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管理,落实房产政策,城乡道路、住宅规划和建设,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自来水供应,以及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处理。
建材产品和建筑工程质量,以及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处理。
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问题,由市环保局处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城管委、爱卫办处理。
     十二、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和有关纠纷,由市地质矿产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煤矿方面的问题,由徐州矿务局、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市天能集团处理。
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市交通局处理。
铁路运输,路内、路外伤亡事故和路风等方面的问题,由徐州铁路分局处理。
供电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徐州电业局处理。
邮电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徐州邮电管理局处理。
   十三、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违法经营的打击,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企业管理、地产品质量,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经济体制改苹委员会处理。
涉外经济贸易等方面的问题和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处理。
财政收支、制止“三乱”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理。
税收、税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市国税局、地税局 和财政局处理。
粮、棉、油、农副产品购销、储运及商品流通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市粮食局、贸易局和市供销总社等部门处理;粮籍方面的问题,由市粮食局处理。
烟草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市烟草公司处理。
物价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处理。
检举二揭发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以及反映单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审计局处理。
     十四、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科学研究、国家专利、技术市场管理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处理。 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和调动,高级专家管理,出国留学生派遣和回国分配,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等问题,由市人事局处理。 科技协会管理和科普方面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处理。
     十五、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文娱体育、体育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以及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的收集、保护等问题,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电视局、文化局处理。
     十六、教师的管理、使用、学龄儿童入学、学籍管理、招生考试工作,以及教育行政方面的其它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处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问题,由市人事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十七、医疗事故鉴定和纠纷问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问题,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职业病诊断和防治,个体行医,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问题,由市卫生局处理。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处理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市卫生局协助处理。 妇幼保护方面的问题,由市妇女联合会和市有关部门处理。
检举揭发公民、法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早生早育,计划外怀孕、生育和流动人员、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以及计划生育处罚案件的复议、应诉等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十八、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接待、安置和落实政策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民主党派人土、原工商业者、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特赦人员反映的涉及统战政策方面的问题,由市委统战部处理。
     十九、民族和宗教事务方面的问题,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理。
     二十、反映征兵、预备役等方面的问题,由徐州军分区处理。反映武装警察部队的问题,由市武警支队处理。
     二十一、凡机构合并或撤销的遗留问题,由合并后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十二、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按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十三、对群众来信来访,市级机关各部门应认真负责进行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负责转交或介绍;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已经接待处理完毕,仍坚持不走,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市级机关负责接待的部门整理材料,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直接与接待机关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将其遣送回原籍;其中属于外省市的,由市遣送站负责遣送回原籍。对上访人员中危及社会治安和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应及时与所在地公安部门联系处理。
     二十四、本办法未列入的问题,均按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由市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由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信访问题分级、归口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