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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信访双向承诺制度》的通知

 

徐信发〔2005〕19号


各县(市)区信访局,市委各部委办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公司)办公室,市各直属单位办公室,驻徐各部省属单位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行为,经多方征求意见后,我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信访双向承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徐州市信访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徐州市信访双向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力度,规范信访部门和信访人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实名向全市各级信访部门反映诉求问题的,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与信访人应签订双向承诺责任书。
    第三条 信访部门对信访人作出以下承诺:
    (一)受理信访时即将处理时限、答复机关(单位)告知信访人。
    (二)一般信访问题在60天内答复信访人,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原则上可延期至3个月,法律有规定时限的,按法定时限。如需要延期应告知信访人。
    (三)信访人在承办机关承诺的期限到期后仍得不到答复时,可以向承办机关询问,要求给予明确的答复。
    第四条 信访人应作出以下承诺:
    (一)依法信访,如实负责地向有权受理的部门反映问题,并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情况和证据。
    (二)在受理部门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三)接受受理部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处理意见。
    (四)集体访的代表人负责向其他上访群众告知有关处理结果,配合受理部门做好稳定工作。
    第五条 严格执行信访办理回避制度,在处理信访问题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1.承办人是信访问题当事人的亲属;
    2.承办人与信访问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六条 因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拖不办、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受理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提高对信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严格执行信访案件结案的规定。
    第九条 承办机关对受理的信访问题应专门登记,专人办理。
    第十条 承办人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