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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建议处理暂行办法

1997年6月23日 苏办发〔1997〕15号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建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民建议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人民建议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献计献策积极性和促进党委、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措施,是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做好人民建议的征集和处理工作,采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建议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对重要建议,有关负责人应亲自组织办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确定负责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办理人民建议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坚持公开征集的原则,广泛吸纳各方面的建议。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办理人民建议。

    第八条 坚持有回音、有着落、有结果原则,对每件人民建议都认真负责地承办。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受理。
    (一)收阅信件与来电(电话、电报、电传等)。当日拆封,认真搞好分类登记。
    (二)接待来访。认真听取来访人的建议,详细记录;遇有关系全局的重大建议,提请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亲自接谈,直接听取陈述。

    第十条 办理
    (一)呈送。对筛选出的重要建议,应按领导分工及时呈领导阅批。
    (二)转办。按分级、归口原则,将人民建议转有关部门或单位承办。

    (三)会办。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建议,由人民建议征集部门牵头与有关地区部门协调会办。
    (四)论证。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有关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督办落实。
    对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人民建议,一般应在90日内办理完毕,并报结果。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建议办理期间交办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二条 答复。
    建议承办单位应负责将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建议人。答复的方式:
   (一)一般建议简单答复。
   (二)同类建议采取适当方式统一答复。
   (三)重要建议一文一复或当面答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奖励。
    (一)对被采纳而且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对建议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办理人民建议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处罚。
    对在办理人民建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市县(市、区)、省属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