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维护信访秩序通告如下: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依法解决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上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取上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程序之中的,不得越级上访。
三、上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在上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或其他公共场所静坐、示牌,打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
(三)非法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
(四)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在接待场所损毁公私财物,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七)其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信访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如获得许可,应该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静坐、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上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上访的,由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将其接走。对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二)对传染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上访的,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三)对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上访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救助管理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0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