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一、临时救助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在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上仍显得不足,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基础上,细化了救助对象,规范了救助程序,加强了对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强调了“托底线”、“救急难”功能,完善了我省临时救助制度,提升了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密织牢了民生保障的安全网。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困境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三、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最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四、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提供相应的户籍身份、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情况证明,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五、临时救助的标准怎样确定?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人员的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的救助标准,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