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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引导群众逐级走访相关文件的解读
 


 

为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江苏省信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走访事项处理有效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的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出台《办法》的目的,在于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推动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解决。

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是加快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需要,也是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需要。核心是“双向规范”,既要规范信访工作,也要规范信访行为。

2、《办法》对分级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走访事项的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具体说就是省辖市及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处理涉及自身(或关联)行政行为的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县(市、区)及省辖市所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处理涉及自身(或关联)行政行为的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人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乡镇(街道)及县(市、区)所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受理、办理、答复涉及自身(或关联)行政行为的求决类初次走访事项。

3、哪些信访事项属省级信访部门受理的范围?

共有五类情况:一是对省直机关或省辖市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二是已经省直机关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受理,但信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三是信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省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四是本省内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五是信访人到省提出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

4、哪些信访事项属省级信访部门不予(再)受理的范围?

共有三类八种情况:第一,未逐级走访的,告知不予受理。一是应当但未经省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二是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三是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四是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的。第二,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告知不再受理。一是对已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二是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是对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第三,涉法涉诉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在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

5、信访事项的办理和反馈是如何规定?

规范信访工作的重点是规范办理程序,每一件信访事项的处理都实行答复、复查、复核三级程序,每一级程序按照受理、办理、反馈三个环节进行。有权处理机关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要件齐备,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信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严格时限要求。《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要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处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6、对有权处理机关不作为行为有无约束性条款?

发生此类情形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视情节约谈有关领导或追究责任,一是应受理而推诿不受理,导致信访人反复越级上访的;二是处理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或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三是录入信息系统的信息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四是其它因工作失责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来源:江苏省信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