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效地解决无理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理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处理到位,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长期闹访、缠访,提出无理要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予以终结:
(一)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实施复查复核后作出的决定、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二)所反映的问题已获妥善处理,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三)合理诉求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但信访人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并长期坚持信访的。
第五条 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须遵循初审初定、集中会办、公开听证、设区的市级认定、省级终结认定、社会公示六个程序进行,未完成前一程序,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由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对象分类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信访材料,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理、裁决、告知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信访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资料。经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初定是否属于无理信访事项。
第七条 对初审初定为无理信访事项的,由县(市、区)信访领导小组组织集中会办。会办会由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关系的单位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会办中,对信访人提出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发表意见,并形成会办纪要。
第八条 信访人对集中会办处理意见不认可并不愿终止信访的,应按照《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举行信访公开听证。信访人拒绝听证的,实行公告送达,仍不参加的,可缺席召开听证会。
信访人和应诉单位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申请上一级听证。市级听证结论为最终听证结论。
跨市的无理信访事项,由省信访工作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地区联合听证。
第九条 经初审初定、集中会办、公开听证等程序后,由各县(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逐一填写《无理信访事项申报登记表》,并附各种结论资料(卷宗)及综合报告,上报设区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认。设区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逐一审核的基础上,作出结论,予以认定。
第十条 省级终结认定。设区的市级认定后,由设区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无理信访事项认定申报表、综合报告、卷宗等材料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终结认定。
省级认定为终结认定。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被认定为无理信访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前,将省级终结认定的结论书面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接受认定,并签字表示停诉息访的,不予公示;如不接受终结认定结论,仍坚持无理要求的,进入公示程序。
公示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由设区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公示无理信访事项及信访人名单,并以文件形式发送信访事项所在辖区信访工作机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经终结认定的无理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信访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稳定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要按照标准、遵循程序、慎重认定、严格掌握,不得扩大范围,不得违反程序。违反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程序的,认定结果一律无效。对故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造成后果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涉法涉诉类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工作,按政法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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