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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省信访局负责人对《细则》进行权威解读。
  问:《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加强问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去年10月,中央两办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今年初,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与各设区市党政主要领导签订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二是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和部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三是信访工作实践经验需要总结提升。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上,创新形成很多具有江苏特色、实用好用的做法和经验。
  问:《细则》是怎样“出炉”的?
  答:省委、省政府对制定《细则》高度重视。经省领导同意,省信访局去年11月成立起草组,在认真研究法规文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草案稿。在苏南、苏中、苏北分别召开座谈会,广泛吸纳基层意见;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各设区市领导的修改意见;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定把关,提交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由省两办印发。
  问:《细则》“细”在哪里?
  答:《细则》立足我省实际,对《办法》进行充实完善,尽可能细化、量化,更具操作性、实用性。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重申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以及各级信访部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信访工作责任,解决了工作实践中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二是细化责任内容,详细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承担的责任,明确省市县乡四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的频率和要求。三是充实追责方式,在《办法》规定的追责方式基础上,增加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两种方式。四是规定追责程序,明确应当追责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逐级递进的追责方式。
  问:《细则》对责任主体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领导责任中,分别对各级党委政府、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部门责任中,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信访部门责任中,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作出规定。
  问:《细则》对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 “权责对等”要求,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责成说明情况等方式,明确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需要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明确由信访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果反馈信访部门;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处理。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加大问责力度。
  问:信访工作实绩与领导干部有哪些关系?
  答:《细则》明确,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信访矛盾产生、事态扩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问:落实《细则》有哪些措施?
  答:省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已将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今年的督查内容,省信访局将以推动施行《办法》和《细则》为契机,以“责任落实年”活动为抓手,将信访工作责任贯穿到信访工作各环节,督促各有关部门严肃问责问政,强化责任追究,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

(信息来源:《新华日报》2017年3月28日 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