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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访 须 知

 

    一、自觉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以及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信访。

    二、正确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和问题;反映群体意愿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逐项填写《人民来访登记表》。

    三、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1、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2、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四、来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卫生。接待场所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不得大声喧哗、卧躺,不得损坏公物。

    六、信访接待场所内外未经许可不得摄像、拍照、录音。

    七、来访人员食宿路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