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方便群众依法、有序、逐级、文明信访,有助于及时解决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印制徐州市《信访指南》,供参阅。
1、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 、信访人的权利: ( 1
)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2 )对违纪、违法等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3
)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 4
)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5
)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
3 、信访人应履行的义务: (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
)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
)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4
)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
、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5、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信访部门根据群众反映问题的性质及归属情况,交由有关县(市)区或职能部门处理,并要求承办单位限期上报查处结果。对信访部门交办的问题,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
6、群众信访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诬陷他人。(
2
)应首先向所在乡镇或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提出,不宜越级直接来市、去省、进京信访,因为上级信访部门不可能直接受理。(
3
)在基层信访后,应给予基层一定的处理时间,在这个期间内,信访人不得越级向上级部门信访。(
4
)信访人对乡镇或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规定,请求上一级复查。(
5
)信访人如果对复查意见仍然不服,可持复查意见请求上一级复查。(
6
)信访人无论在哪个部门信访,都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闹访、缠访。
7、反映群体意愿的信访要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这是因为:( 1
)国家不提倡群众集体上访。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均明确规定,表达群体意愿的信访,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2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不能得到解决,是看反映问题是否合理,是否有条件解决,而绝不取决于信访人数的多少。(
3
)群众集体上访不仅影响了生产,给上访群众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而且,容易被坏人利用,出现绝大多数群众不愿看到的结果。(
4
)推选代表反映问题,既方便了受理单位接待,也有利于代表充分表达信访人的意见,同时对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工作、生活秩序都有好处。
8、群众反映问题应向以下部门提出: 1 、
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党政纪律处分不服等申诉类问题
到纪委监察局信访; 2 、
对法院判决不服、案件侦破等涉法涉案类问题
到市委政法委信访,或到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信访;
3 、
就业、养老金发放等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类问题
分别到市人事局或劳动社会保障局信访; 4 、
医疗鉴定类到市卫生局信访; 5 、其他类如:( 1
)拆迁安置方面的问题,到市建设局信访;( 2
)烈军属、伤残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到市民政局信访;(
3
)党员党籍、党龄问题,县处级领导班子调整、离休干部待遇等问题,到市委组织部信访;(
4
)农村经济政策、农民负担等问题到市委农工办信访;(
5
)有关土地政策、土地征用等方面的问题到市国土局信访;(
6
)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等问题到市环保局信访;(
7
)经济合同纠纷、违法经营、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等问题到工商局信访;(
8 )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到计生委信访;( 9
)跨行业、跨系统、找不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到信访部门信访。
9、群众信访要依法、有序、逐级、文明:
依法就是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访活动;有序就是要保持良好的信访秩序;逐级就是信访反映问题应当首先向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对基层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应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申请复查、复核;文明就是在从事信访活动时,要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不得有围堵机关大门,拦截公务车辆,或在大门口静坐、打横幅、散发标语、传单及告地状等非正常上访行为。
10
、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围堵政府机关大门,不得冲击政府机关办公楼,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信访人不到行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信访工作人员应告知其遵守规定,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坚持不走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强制带离。
11、信访人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信访部门接待完毕后,信访人应当及时离开接待场所,不得滞留。
对滞留不走的信访人,对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人,经说服教育无效,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治安处罚。
12、信访人实施信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事,有理也不能违法,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将受到处罚。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教育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1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取上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二)多人采取上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四)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程序之中的,不得越级上访。二、上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在上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或其他公共场所静坐、示牌,打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三)非法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四)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在接待场所损毁公私财物,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信访接待场所;(六)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七)其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信访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如获得许可,应该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静坐、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哪些方面的问题市领导接待日不再安排接待:(
1
)属于司法机关受理的问题及司法机关已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2 )领导接待日已经接待过的来访者;( 3
)各县(市)区来访者,应由县(市)区领导首先接待;(
4
)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已多次作出处理,被信访部门定为无理上访的;(
5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不属于市级解决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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