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
序号 |
类
别 |
分类 |
内
容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1 |
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
购销调控处 |
粮食收购
资格许可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1、《行政复议法》
2、《行政诉讼法》
3、《行政许可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3、《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
1、《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2 |
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监督检查处 |
1、粮食收购资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2、粮食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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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诉讼法》
3、《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
3 |
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政策法规处 |
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的粮食行政行为 |
提起行政诉讼 |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诉讼法》
3、《行政复议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
二、仲裁
(一)粮食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具体争议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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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
申请调解仲裁 |
1、《劳动合同法》
2、《公务员法》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
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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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食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
内部
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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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监察
(一)检举粮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反映粮食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
行政监察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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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举粮食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
纪律检查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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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理
具体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规政策 |
本省法规政策 |
反映粮食部门工作人员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后未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服本单位违法生育行为人事处理、处分 |
违反计划生育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五、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具体投诉请求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法规政策 |
申请获取相关各级粮食部门信息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第13条、第20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
要求更正与其自身相关不准确的政府信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无关的政府信息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已经》第14条规定,可以按规定不予提供。 |
六、信访渠道
具体投诉请求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法规政策 |
不服政府部门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 |
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关于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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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18条、22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