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业务类
群众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照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城市部门应当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1.举报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举报违反城市道路、桥涵、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
3.举报违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违法行为;
4.举报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由受理投诉举报信访机构派遣属地管理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
二、投诉举报相关企业作业不规范
1.投诉举报市容环卫作业不规范;
2.投诉举报城市道路、桥涵、照明管理养护不规范;
3.投诉举报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管理机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依照特许经营协议、行政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责令相关企业改正,追究违约责任;将案件移送执法机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五部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
三、投诉举报干扰执法或者工作人员违纪
1.反映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2.反映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干扰行政执法;
3.反映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
4.反映工作人员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5.反映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6.反映多占住房、超标配车,
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由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请监察机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四、投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污染
反映企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城市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部分
复议诉讼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1.不服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2.不服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3.不服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4.不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上事项,由承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的机构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1.对举报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项,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城市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职的,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机构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环境卫生作业、城市道路养护作业造成侵权的,经人民调解机构、作业企业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机构引导信访人提起民事诉讼。
三、其他事项的
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以上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部分
申诉求决类
一、在编人员管理
1.不服处分、辞退、降职、考核、免职决定;
2.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3.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由组织人事管理机构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二、编外用工或者购买服务方式用工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学习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其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信访机构转用工单位进行协商,信访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部分
信访类
对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反映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1.反映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政管理机构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等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4.反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党纪政纪。
以上事项,由有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人事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事项,由市容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市政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答复信访人,并采取措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法律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第五部分
非城市管理职能类
前述四部分以外,与城市管理事项有关,但不属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信访工作机构向信访人释明,引导信访人向其他负有城市管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一、环境卫生
1.工业废弃污染环境卫生;
2.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环境卫生;
3.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卫生;
4.机动车维修污染环境卫生;
5.露天焚烧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环境卫生;
6.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7.窨井盖污水外溢、排水系统污水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等;
1至6类问题,引导信访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反映,第7类问题,引导信访人向当地水务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二、城乡规划
1.反映山林红线范围内违法建设;
2.反映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
3.反映铁路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
4.反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5.反映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法建设;
6.反映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7.反映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8.反映在管道或者其他市政设施范围内违法建设。
此类问题,由12319服务热线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农(林)业、交通、水务、建设、经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风景名胜管理机构等部门、机构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
三、其他事项
1.反映社会生活、交通、建筑施工噪声。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家庭装修、燃放烟花爆竹等噪声。
2.反映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
3.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行等提出建议。
此类问题,由12319服务热线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环保、安全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