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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通过法定途经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请求

(一)行政服务(行政许可等行政业务)

办理程序:向质监部门提出以下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工作程序办理。(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2)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考核;(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6)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7企业产品标准备案;(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

法定途径:市政务办质监窗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办理时限:按照公开的工作时限办理。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直接引导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

办理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下列情形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5)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8)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9)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10)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11)认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各级司法机关、市质监局法规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办理时限:6个月。

2、受理行政复议。

办理程序:对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1)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7)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8)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市质监局法规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办理时限:60日。

(三)民事诉讼

办理程序:(1)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计量仲裁。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计量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提出信访事项的,可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二次仲裁检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

法定途径:各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市质监局计量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办理时限: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产品质量申诉

办理程序:产品质量申诉。用户、消费者发现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可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可以请求产品质量争议调解。

法定途径:12365举报投诉受理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

办理时限:30日,情况复杂的60

(五)技术鉴定

办理程序:(1)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2)机动车所有人对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环保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环保部门提出仲裁检验申请;(3)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江苏省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检;(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对计量强制检定、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执行部门(机构)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5)对计量合格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请复核。

法定途径: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计量处、市纤维检验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

办理时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举报投诉

办理程序:举报违反质监部门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特种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行为的,按照举报处理工作办理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12365举报投诉受理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

办理时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行政奖励

办理程序:向质监部门申请行政奖励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按照相应的行政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市质监局行政业务事项办理处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

办理时限:按照公开的工作时限办理。

(八)咨询类

办理程序:咨询质监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业务办理程序或者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的,按照业务咨询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市质监局相关处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

办理时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揭发控告类

(一)申诉控告

办理程序:(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执法工作的,引导其向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举报;(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买官卖官、违规提拔干部等行为的,引导其向所在单位或者纪检部门举报;(3)市局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提出信访事项的,均应引导其首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再向与原处理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同时明确告知其也可以不经过复核,直接向与原处理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有九项: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含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因被认定为违纪违规而被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公务员考录工作中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4)局属单位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引导其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5)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提出信访事项的,应明确告知其只能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诉和申辩。

    法定途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市人社局,市质监局人事教育处、监察室。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办理时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仲裁

办理程序:因劳动人事争议提出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引导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定途径:市人社局,市质监局人事教育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办理时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信息公开类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质监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由被申请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

法定途径:市质监局办公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信访类

办理程序:对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且不属于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等行政程序处理或者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工作程序办理。反映非质监部门或人员事项的,能明确有权处理部门的移送有处理权限部门处理;不能明确处理部门的,告知其反映事项非质监部门职能范围。申请诉求不明确、不清楚的,告知其明确申请请求。

法定途径:各级信访部门,市质监局办公室。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等。

办理时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