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1 |
对违反加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 |
对野蛮分拣,发生抛扔、踩踏或以其他方式毁损快件(邮件)行为的处罚 |
3 |
对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行为的处罚 |
4 |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和审批的邮政用品用具行为的处罚 |
5 |
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处罚 |
6 |
对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限制、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处罚 |
7 |
对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处罚 |
8 |
对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处罚 |
9 |
对邮政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信息的处罚 |
10 |
对阻碍、干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的处罚 |
11 |
对邮政企业不能按期、如实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处罚 |
12 |
对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邮件资费的方式的处罚 |
13 |
对违反有关邮票销售的规定的处罚 |
14 |
对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的处罚 |
15 |
对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16 |
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17 |
对邮政企业未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的处罚 |
18 |
对邮政企业未按面值或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的处罚 |
19 |
对邮政企业向集邮爱好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20 |
对邮政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的处罚 |
21 |
对邮政企业违规收寄禁限寄物品的处罚 |
22 |
对邮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监控的处罚 |
23 |
对邮政企业未按规定收集、统计、分析、报送信息数据的处罚 |
24 |
对邮件处理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未向省邮政管理局备案的处罚 |
25 |
对邮政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岗前安全培训的处罚 |
26 |
对邮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处罚 |
27 |
对邮政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28 |
对邮政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29 |
对邮政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处罚 |
30 |
对邮政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31 |
对邮政企业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处罚 |
32 |
对邮政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处罚 |
33 |
对邮政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举报或申诉的处罚 |
34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处罚 |
35 |
对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或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36 |
对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
37 |
对超业务、地域范围经营的处罚 |
38 |
对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超许可范围委托经营的处罚 |
39 |
对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未向市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并、分立,未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后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妥善处理的处罚 |
40 |
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处罚 |
41 |
对出租、出借、伪造、涂改、冒用、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42 |
对快递企业未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的处罚 |
43 |
对快递企业违规收寄禁限寄物品的处罚 |
44 |
对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未要求用户出具安全证明的处罚 |
45 |
对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未按照规定操作的处罚 |
46 |
对违规进行分拣作业的处罚 |
47 |
对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的处罚 |
48 |
对未按规定处理无着快件的处罚 |
49 |
对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信息的处罚 |
50 |
对快递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监控的处罚 |
51 |
对快递企业未按规定收集、统计、分析、报送信息数据的处罚 |
52 |
对未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处罚 |
53 |
对快递运单实物保存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未达到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的处罚 |
54 |
对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快递运单、删除电子档案的处罚 |
55 |
对未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操作的处罚 |
56 |
对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罚 |
57 |
对快递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处罚 |
58 |
对快件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未向省邮政管理局备案的处罚 |
59 |
对快递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岗前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处罚 |
60 |
对快递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处罚 |
61 |
对未公布服务承诺事项或未及时发布服务承诺变更提示公告的处罚 |
62 |
对未及时处理申诉的处罚 |
63 |
对快递企业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的处罚 |
64 |
对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65 |
对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处罚 |
66 |
对集邮票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集邮票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67 |
对擅自迁移、损毁邮政设施,妨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或妨碍邮政企业正常营业的处罚 |
68 |
对集邮票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69 |
对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处罚 |
70 |
对集邮票品展销活动主办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71 |
对集邮票品拍卖活动主办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72 |
对集邮票品经营者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的处罚 |
73 |
对集邮票品经营者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的处罚 |
74 |
对集邮票品经营者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的处罚 |
75 |
对集邮票品经营者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的处罚 |
76 |
对集邮票品经营者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处罚 |
77 |
对集邮票品经营者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的处罚 |
78 |
对集邮票品经营者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品的处罚 |
79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的;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进网审批)证书的处罚。 |
8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信报箱的处罚 |
81 |
对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信息的处罚 |
82 |
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快递服务信息的处罚 |
83 |
对快递从业人员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的处罚 |
2.法定途径: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江苏省邮政条例》、《江苏省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
1 |
查封违反《邮政法》活动的有关场所 |
2 |
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 |
3 |
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
4 |
查封、暂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的物品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
(三)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的民商事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与邮政、快递企业发生民商事纠纷。
2.法定途径:申请邮政管理部门调解,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费者与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邮件详情单、快递详情单)等。
(四)与邮政管理部门发生民商事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与邮政管理部门发生民商事纠纷。
2.法定途径: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民事诉讼法》。
(五)邮政管理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邮政管理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由相关的业务部门对口处理。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江苏省邮政条例》、《江苏省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邮政管理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卖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徐州市邮政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人:张晓辉,85835199,18052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