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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政园林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信访事项类别

负责处理部门

职能部门分类判定初步途径(相关项目下打√)

受理的法定依据

(具体法律法规或政策名称

法定时效要求

基本流程

告知事项

问题及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

普通信访

诉讼

仲裁

复议

干部职工人事管理

组织人事处

 

 

1.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2.       如果是非事业编制人员,即属于劳动合同的人员,则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       如果是事业编制人员,则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投诉,应当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2年内提出。

市市政园林局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对职工的违纪处理,职工可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诉。

干部职工工资待遇

 

 

 

依据国家、省、市历次工资调整的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文件。

对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督查支队作出的毁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政策法规处、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督查支队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条款

1.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60天之内提出行政复议。2.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6个月之内提出行政诉讼。

1.当事人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 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园林绿化行政许可收费(绿化损害赔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用)

行政许可处

 

 

 

 

《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徐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21号)文件规定

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时效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

 

1.当事人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 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17条、18

 

苗木移植、砍伐、修剪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20212224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规划建设处

 

 

 

 

 

 

1、《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2、根据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3、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1、《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时效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

 

 

政务信息公开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简称《指南》)

《条例》、《指南》规定时间

市市政园林局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购买单位公有住房

 

 

 

关于印发《1998年度徐州市市区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房改【19994号)

《信访条例》规定时间

市市政园林局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违反组织纪律类行为

局纪委

 

 

 

 

《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信访条例》规定时间

 

《信访条例》规定时间

 

登记→办理、移送承办、谈话函复直接查办

对实名举报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答复有关问题

 

违反廉洁纪律类行为

 

 

 

《党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违反群众纪律类行为

 

局纪委

 

 

 

《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违反工作纪律类行为

 

 

 

《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违反生活纪律类行为

 

 

 

《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