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法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照财政部《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目录。
一、申诉求决类
(一)仲裁。
主要法律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例如:
1.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反映。
2.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因与事务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行政复议。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会计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等。
例如:
1.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低保、临时救助、农村危房改造等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申请受理、资格认定、补助发放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的,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反映对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引导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当地财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引导其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颁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等。
例如:
1.反映一些地区违规乱收费,越权取消、减免法定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设立的收费基金问题,对于地级市以下政府的上述违规行为,引导其向上一级财政、价格部门提出;对于地级市的上述违规行为,引导其向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提出。
2.反映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成绩复核等问题,引导其向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提出。
3.反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培训机构选择、学分折算、免于继续教育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
4.反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内调转过程中有关问题,引导其向调出地市级财政部门和调入地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反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外调转过程中有关问题,引导其向调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调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咨询。
5.反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补办,咨询证书是否有效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即各省财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6.反映弄虚作假骗取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转所、年检等问题,引导其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
(四)内部申诉。
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例如:
局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局人事教育处、徐州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诉。
(五)政府采购投诉、复查(复核、复审、复验)。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等。
例如: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引导其向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供应商反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问题(未经质疑和投诉)、符合质疑条件的,引导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
二、揭发控告类
(一)行政监察。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
1.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2.举报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其移送相应监察部门处理。
3.反映个别考生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会计资格考试报考资格问题,引导其向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反映。
(二)行业自律惩戒。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11年修订)等。
例如:
1.反映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未达到《注册会计师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进行刑事处罚的标准)的行为,引导其向省级协会反映。
2.反映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但超过行政追诉期的,引导其向行业协会反映。
3.反映会计事务所内部管理、恶意竞争等行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事项,引导其向行业协会反映。
(三)纪律检查。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例如:反映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进入纪律检查途径,由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驻市纪检组监察室等单位进行处理。
三、信息公开类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例如:
1.申请公开财政收支信息的,引导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申请公开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评分等信息,引导其向考试管理机构申请信息公开。
3.申请其他财政信息的,引导其向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
四、财政业务类
主要法律依据:《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例如:
1.申请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了解财政资金、项目的审批等,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
2.申请税收有关政策,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或税务业务渠道反映。
3.要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引导其通过正常的业务渠道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