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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系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



 
    信访事项一:科技计划管理方面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科技计划组织管理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经费管理办法等。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或省科技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二:专利工作方面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不服,或认为在其他专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或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3个月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其他专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或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三:政府信息公开方面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 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或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四:劳动人事争议方面
  1. 具体争议
  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系统工作人员与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及所属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 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4. 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